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7211.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5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