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长海,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任长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长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长海银行存款7.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