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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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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阳朔县XX书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XX,该书店经理。被执行人秦XX。被执行人彭XX。

申请执行人阳朔县XX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XX、彭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XX于2013年1月29日按要求交纳了全部案款。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