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朔县XX书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XX,该书店经理。被执行人秦XX。被执行人彭XX。
申请执行人阳朔县XX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XX、彭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XX于2013年1月29日按要求交纳了全部案款。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