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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刘京光、徐方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3)崂执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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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亚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路。法定代表人张精叔,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京光,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即墨市通济街道。被执行人徐方敏,男,196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移风店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刘京光、徐方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刘京光、徐方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李建才代理审判员:贾瑞红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