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西斯达外国语培训学校,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国星,校长。被执行人郑州祺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兰桂荣,董事长。
郑州市金水区西斯达外国语培训学校诉郑州祺洋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祺洋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金水区西斯达外国语培训学校于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祺洋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