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建明。被执行人徐秋侠。
程建明与徐秋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程建明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