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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建明与徐秋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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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建明。被执行人徐秋侠。

程建明与徐秋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程建明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