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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学校与被执行人╳╳学校、被执行人北海市╳╳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银执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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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XX学校。被执行人XX学校。被执行人北海市XX学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学校与被执行人XX学校、北海市XX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16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冯绵亮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苏忠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