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袭坚,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崇信安厦世纪城亲水湾****。被执行人:王忠武,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衡阳县人,现住灵川县县城(系灵川县广鑫商务酒店业主)。
本院在执行朱袭坚与被执行人王忠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2)灵民初字第40号】中,申请执行人朱袭坚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0元租金及20%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袭坚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赵桂春
代书记员:梁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