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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灵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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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袭坚,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崇信安厦世纪城亲水湾****。被执行人:王忠武,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衡阳县人,现住灵川县县城(系灵川县广鑫商务酒店业主)。

本院在执行朱袭坚与被执行人王忠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2)灵民初字第40号】中,申请执行人朱袭坚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0元租金及20%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袭坚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赵桂春

代书记员:梁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