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宝凤,女,1942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月生,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彭鹤龄审判员:万德平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