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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宝凤与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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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宝凤,女,1942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月生,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彭鹤龄审判员:万德平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