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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浙杭执裁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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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被执行人)韩剑。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第二人力资源市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乐路**。负责人张满。

杭州市第二人力资源市场与韩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杭仲裁字第122号裁决。该裁决生效后,杭州市第二人力资源市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韩剑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韩剑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2012)杭仲裁字第122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韩剑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不予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2012)杭仲裁字第122号裁决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剑撤回不予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2012)杭仲裁字第122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鸿审判员:王海峰代理审判员:徐虹

书记员:寿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