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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扈春生与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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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扈春生,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556号。法定代表人陈光明,总经理。

扈春生与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有到期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