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君萍,女。被执行人陕西荣祥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君萍与被执行人陕西荣祥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莲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君萍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49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3449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张君萍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