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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申请执行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蕉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莲法执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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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振兴,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蕉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广敏。被执行人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广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回案款525075.32元已向申请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还,现被执行人陕西蕉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莲法执字第3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晏逢昌审判员:王东升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