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振斌。被执行人:莱芜市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秀荣。被执行人:李富实。
莱芜市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秀荣、李富实赔偿刘振斌损失93090.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执行长毕研雷执行员焦玉兴执行员王健
书记员:王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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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振斌。被执行人:莱芜市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秀荣。被执行人:李富实。
莱芜市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秀荣、李富实赔偿刘振斌损失93090.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执行长毕研雷执行员焦玉兴执行员王健
书记员:王风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