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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刘先进与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长执字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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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先进。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对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刘林选执行员杨霖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八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