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全利与被执行人李天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57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天成已全部履行完毕(2011)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民利执行员魏华执行员郑潇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