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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武全利与李天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长执字第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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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全利与被执行人李天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57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天成已全部履行完毕(2011)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民利执行员魏华执行员郑潇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