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胡千平执行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胡千平执行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