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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刘杰与吕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长执字第0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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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吕宁。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489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魏华执行员杨民利执行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