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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王元安与被执行人湖北食乐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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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

划拨或者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保勤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