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
划拨或者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保勤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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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
划拨或者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保勤
书记员:毕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