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保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即执字5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保军。被申请人聂仁明,约25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军与被执行人聂仁明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即商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周学成

书记员:江世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