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保军。被申请人聂仁明,约25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军与被执行人聂仁明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即商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周学成
书记员:江世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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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保军。被申请人聂仁明,约25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军与被执行人聂仁明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即商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周学成
书记员:江世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