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龙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法定代表人贾**,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文华,男,汉族,19**年*月*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县**公司家属楼**。
本院在执行府谷县龙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文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府谷县龙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房屋租赁费46000元,执行费590元。朱文华于2013年3月18日将上述款项全部自动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59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乐平审判员:王飞审判员:贾飞
书记员:张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