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庞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3月3日委托本院执行,现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6907元。该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同意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