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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庞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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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上海庞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3月3日委托本院执行,现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6907元。该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同意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