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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立君与博尔玛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3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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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立君,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博尔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石学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王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防止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博尔玛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