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乔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私下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武刚代理审判员:杨育学代理审判员:刘振龙
书记员:柳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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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乔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私下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武刚代理审判员:杨育学代理审判员:刘振龙
书记员:柳少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