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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耀臣与徐莉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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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耀臣,男,生于1983年3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龙亭镇爱贴村**,农民。被执行人徐莉莉,女,生于1983年1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龙亭镇西论功村**,农民。。

刘耀臣申请执行徐莉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元(2012年8月-2013年5月孩子抚养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执字第0007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梁存仓执行员王锁祥执行员车小江

书记员:师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