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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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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生于1970年4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党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18日,汉族。

薛某某申请执行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渭中法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06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款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执字第0002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存仓

书记员:梁宗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