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爱娃。被执行人刘新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张爱娃与刘新海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元及海尔洗衣机、长虹彩电、缝纫机各一台,被子两床等。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