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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爱娃与刘新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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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爱娃。被执行人刘新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张爱娃与刘新海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元及海尔洗衣机、长虹彩电、缝纫机各一台,被子两床等。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