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红艳。被执行人杨宝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0)宝渭法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杨红艳与杨宝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550元等。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3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