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辉,男,生于1971年10月17日,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小娥,女,生于1976年1月11日,汉族。
再审申请人杨辉因与被申请人黄小娥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辉申请再审称:孩子是城镇居民户口,加之先天性白内障需长期治疗,山区小学被完全撤销,申请人为使孩子得到好的教育和医疗,将孩子送到洋县县城,由申请人的妹妹杨存秀照管,一切必需的费用由申请人全部负担。孩子必要的抚养费宜按201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5333元/年计算,才不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被申请人自2009年初外出打工起,就没有支付过孩子必需的医疗费。申请人为给孩子治病,已经单方支付孩子的医疗费37420元。被申请人应当负担申请人单独已经支付医疗费37420元的一半,即18710元。
本院认为: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二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实际情况和黄小娥的收入水平,确定黄小娥每月支付孩子300元,并无不妥。所以,对于申请人要求按201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给付抚养费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孩子的医疗费用问题,原判决已经让被申请人先行预付1万元用于治疗眼疾,最终费用可待孩子眼疾治疗终结后一并主张。综上,杨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向阳代理审判员:谭显斌代理审判员:张明霞
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