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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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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薛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业经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任某某的申请,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薛某某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韩执字第0004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武刚

书记员:柳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