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薛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业经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任某某的申请,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薛某某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韩执字第0004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武刚
书记员:柳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