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亚利,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宏斌,男,汉族,工人。
景亚利与马宏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24日,景亚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马宏斌给付剩余共同财产折价款、其父景元信、姨夫魏菊堂借款1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宏斌给付景亚利10000元;剩余5000元,双方同意抵顶景亚利应当给付其女马心悦(随马宏斌共同生活)的抚养费(从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朱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