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勇峰,男,生于1984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王芳,女,生于1987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
高勇峰与王芳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陈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勇峰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芳给付婚生子高鹏飞抚养费400元(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每月100元)。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芳给付了执行款4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陈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婚生子高鹏飞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民权审判员:朱奋强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