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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民执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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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被执行人师某某,男,汉族,长庆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

白某某申请执行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被执行人师某某已将该案案件款10800元全部履行,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师某某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0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

书记员:任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