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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民执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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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延安市宝塔区官庄乡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无业,延安市宝塔区官庄乡村民,现住宝塔区西沟。

申请人王某依据已生效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申请人王某所属的石窑两孔予以执行。由于调解协议中双方在村上的承包地,属申请人王某的部分由被执行人高某某联系村上干部划分归其承包,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村干部协调,均无法予以划分。

2013年1月23日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

书记员:任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