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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东与被执行人李娟荣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彬执字第0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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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东,男。被执行人李娟荣,女。

申请执行人张东与被执行人李娟荣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彬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并放弃陪嫁物,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彬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杨劝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