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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彬执字第00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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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春宁审判员:徐胜利审判员:苏向丽

书记员:刘启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