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6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易某某,女,生于1985年3月15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02号李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某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65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易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6500元,申请人李某某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王整风审判员:张艳艳
书记员:王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