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0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6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易某某,女,生于1985年3月15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02号李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某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65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易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6500元,申请人李某某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王整风审判员:张艳艳

书记员:王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