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雁民初字第4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某某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雁民初字第49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在建设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2年12月12日依法从该支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郭某某应承担的本案案款96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13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薛江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