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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92)

(2012)复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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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冯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9)复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燕审判员:陈瑞审判员:张岩峰

书记员:马自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