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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镜执字第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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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180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尹雁执行员王劲松执行员王伟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