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袁某,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案件,但被执行人袁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顺雅苑(产权证号:肥东0609**)房屋一套属于被执行人袁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袁某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顺雅苑(产权证号:肥东0609**)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