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宝。被执行人蔚广燕。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5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