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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魏宝与被执行人蔚广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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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宝。被执行人蔚广燕。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5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