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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某申请执行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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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31岁。被执行人国某某,女,28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闫新辉

书记员:耿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