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52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59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06)富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孟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法执字第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济泉代理审判员:李生文代理审判员:赵君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