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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金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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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占占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申请后,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尤亚琴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