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占占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申请后,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尤亚琴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