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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灵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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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晖,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胜利路东一里**。被执行人:李永丰,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住灵川县江岸美城******v>

本院在执行张晖与被执行人李永丰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张晖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108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晖同意被执行人李永丰一次性给付60000元,自愿放弃1081.25元,且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张晖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赵桂春

代书记员:梁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