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晖,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胜利路东一里**。被执行人:李永丰,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住灵川县江岸美城******v>
本院在执行张晖与被执行人李永丰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张晖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108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晖同意被执行人李永丰一次性给付60000元,自愿放弃1081.25元,且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张晖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赵桂春
代书记员:梁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