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索相琴,女。被执行人姬万贵,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相琴与被执行人姬万贵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姬万贵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索相琴,本案已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范德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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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索相琴,女。被执行人姬万贵,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相琴与被执行人姬万贵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姬万贵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索相琴,本案已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范德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