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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澄执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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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000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峰审判员:王海杰代理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成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