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1999)澄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433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分别于2000年10月17日和2012年12月11日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乙3500元,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对剩余款项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1999)澄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锋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