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任华,女。被执行人项利锋,男。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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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任华,女。被执行人项利锋,男。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